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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宿松132家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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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探组

发表于 2021-2-27 15:04:15|来自:中国安徽安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132户各类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宿市监吊〔2020〕340号
宿松县宇腾王服饰有限公司等132家各类企业:  
     经查明,宿松县宇腾王服饰有限公司等132家各类企业(名单见附件)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3.照片,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现无经营迹象及无法联系的事实;4.村委会(社区)或相关证人证明,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现无经营迹象及无法联系的事实;5.税务部门回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纳税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2月4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宿松县政府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上述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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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松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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